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变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对于相关人员的审议、表决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阅冯骏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冯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冯骏先生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徐晓东:_________________
吴 冬:_________________
顾 峰: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5月31日